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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新引进总部企业第一年全额资助,逐年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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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萧山区2017年度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落实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根据《关于加快转型升级 建设充满创新活力的全国经济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萧委〔2017〕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萧发改〔2018〕51号),决定开展2017年度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新引进总部企业认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萧山的地区总部和区域营销中心、投资中心、行政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研发中心及展示中心等功能机构;

2.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

3.当年在萧实缴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不包括下属房地产企业税收)。

(二)已在萧总部企业认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在本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其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

2.当年在萧实缴税收(不包括下属房地产企业税收),农业企业达到500万元、工业企业达到6000万元、服务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达到2000万元。

银行、保险、机场、烟草、电力、房地产等行业以及区属国有非上市企业除外。

二、扶持政策

1.大力引进总部企业,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给予三年的技术开发费或优质经营管理资助,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资助。

2.引导企业做强总部,对已在萧总部企业,以其2016 年对区财政贡献逐年递增10%为基数,当年超基数0-10%部分按50%、10-20%部分按55%、20%以上部分按60%分档给予资助。

3.在总部企业税收同比增长的前提下,其区外下属企业和机构税收吸引到萧山,对区财政贡献部分按照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给予资助。

4.总部企业对区财政贡献,农业企业达到150 万元、工业企业达到3000 万元、服务业企业达到1000 万元、建筑业企业达到1500万元以上,其不超过10 名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薪金所得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部分,3 年内每年按80%资助;农业企业达到300 万元、工业企业达到6000 万元、服务业企业达到2000 万元、建筑业企业达到3000 万元以上,享受政策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不超过15 名。

5.推进企业总部集聚区建设。在总部经济规划区内逐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总部建设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用于年实缴税收超8000 万元、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超10 亿元、区内外下属企业或机构不少于5 个、来自下属企业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不少于30%的总部企业或对地方财政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建设办公大楼,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需要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申请,实行“一事一议”。

三、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经所在镇街、平台初审,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区发改局611办公室(区总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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