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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因“条件不成熟”暂不设知识产权编2018-08-29整理自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下载文件:#file_name#
![]() 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审议。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了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说明。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分编由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组成,共计1034条。
此次民法典分编的编纂是对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将进一步完善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促进财产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公平交易制度、完善增进家庭和睦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完善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救济制度。
沈春耀表示,在确定哪些内容纳入民法典各分编时,遵循四大原则:内容具有基础性、普遍性、稳定性、平等自愿性。
知识产权编条件不成熟
据介绍,此前,一些意见建议增加知识产权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认为,目前条件还不成熟。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方式,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版权)法,还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既规定民事权利等内容,也规定行政管理等内容,与相关国际条约保持总体一致和衔接。民法典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难以纳入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沈春耀说。
沈春耀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仍处于快速发展变化之中,国内立法执法司法等需要不断调整适应。如现在就将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纳入民法典,恐难以保持其连续性、稳定性。涉知识产权仍采用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方式,针对不同需求,实行单项立法,同时已有知识产权单行法律仍将继续保留,更有利于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民法典中暂不宜设立知识产权编。
部分看点
在合同编,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草案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
在人格权编,草案在规定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时,为了平衡好个人权益保护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规定行为人为维护公序良俗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事实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或者包含过度贬损他人名誉内容的除外。
而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草案进一步强化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即将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衔接的空间。
在侵权责任编,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复杂,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草案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则。
草案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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