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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企业研发投入补助(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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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企业研发投入补助实施办法

为改革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强化科技创新普惠性财政政策支持,调动科技企业的创新主动性、积极性,发挥市场竞争激励科技创新的根本性作用,持续增强余杭区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在余杭区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余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的科技型企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建有区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包括科技、经信等政府部门认定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 

(二)近两个年度连续在余杭区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三)上年度研发投入(以余杭区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数为准,下同)实际支出在50万元(含)以上;  

(四)上年度销售收入(以余杭区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下同)在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含)—2亿元、2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5%、4%、3%(均含)以上,且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长5%(含)以上。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的15%予以补助,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且上年度研发投入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的2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三、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一)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科技企业的后续研发、平台建设等。 

(二)获补助的企业应接受财政、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获补助的企业应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加强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切实做好自身研发投入的统计工作。 

四、附则 

(一)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适用本办法。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因注册地变更等导致企业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时,企业须退还已享受的财政扶持资金。 

(二)本办法支持总额以年度财政预算数为限。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三)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施行。具体条款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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